汝政辦發(fā)〔2018〕1號
汝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汝城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
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省市駐汝各單位:

《汝城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汝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2日
汝城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湖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和取得的發(fā)包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撥付資金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等基礎公益設施及農業(yè)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園地、四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級“三資”管理主體,承擔日常的“三資”管理工作;其法人代表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三資”管理的日常監(jiān)督。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集體“三資”監(jiān)督管理工作,成立由鄉(xiāng)(鎮(zhèn))長任組長,鄉(xiāng)(鎮(zhèn))紀委書記、農經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鄉(xiāng)(鎮(zhèn))財政、民政、國土、林業(yè)、水利、農經等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三資”監(jiān)管領導小組,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村賬鄉(xiāng)代理、農村集體資源交易、村組財務清查、村組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救災財物發(fā)放、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等農村集體“三資”的監(jiān)管工作。駐村領導、駐村干部對所駐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監(jiān)管。
第五條 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將農村集體“三資”監(jiān)管工作納入鄉(xiāng)(鎮(zhèn))、村干部績效考核內容,健全考核機制,與干部的任免、選拔、推優(yōu)、獎勵掛鉤,確保考核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統(tǒng)一實行“村賬鄉(xiāng)代理”服務模式。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受托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核算服務工作,農經部門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財務公開的指導與監(jiān)督。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對村級財務實行“五統(tǒng)一”管理,即:統(tǒng)一資金賬戶、統(tǒng)一報賬時間、統(tǒng)一報賬程序、統(tǒng)一會計核算、統(tǒng)一檔案管理。
第七條 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計劃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堅持“統(tǒng)籌兼顧、勤儉節(jié)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按村設立報賬員,由村委會推薦產生(村支書、主任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職務)。報賬員負責編制村級收支計劃,辦理與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報賬和對賬,負責票據的領用繳銷、村級財務公開,設置和登記財產物資資產資源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將收支憑證交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記賬。
報賬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不得隨意變更和撤換。報賬員變更須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同意,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編制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監(jiān)交人簽字蓋章后,經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驗證并存檔。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依規(guī)管理本級收入,按規(guī)定使用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收款收據,根據合同等依據足額管理經營性收入,不得使用非法收據和白條收款,收款不得少開票或不開票。所有收入必須在收款10日內由村報賬員及時足額存入“村賬鄉(xiāng)代理”專戶,不得坐收坐支。
各單位、部門撥付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項目資金、征地補償款等各種款項,必須通過“村賬鄉(xiāng)代理”專戶撥付,并注明項目名稱、指標文號、撥款單位、收款村名等。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必須嚴格執(zhí)行財務收支計劃,做到專款專用、原始憑證規(guī)范、票據要素齊全、審批程序規(guī)范、結算方式規(guī)范。發(fā)生支出應及時報賬,報賬員至少每季報賬一次。
(一)支出票據必須是稅務發(fā)票和其他規(guī)范憑證,其中:1.差旅費、辦公用品、工程項目等支出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取得稅務發(fā)票方可報賬;2.慰問金及困難補助憑具有受益人簽字的憑證報賬;3.雜工勞務報酬憑編制用工清單報賬;4.干部誤工補貼、績效獎憑編制發(fā)放明細表報賬;5.村級會議自辦伙食,向農戶或者農貿市場購買小額的農副產品憑銷售(購買)清單報賬。所有開支項目嚴禁無據付款。
(二)原始憑證必須有發(fā)生日期、接受憑證單位、開支事由、填制單位簽章、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必備的附件等, 附件須詳細列明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工程項目支出附件須包含合同書、預算書、驗收單、結算單、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上級黨委政府的文件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發(fā)的村委會專項報告批復等。
(三)規(guī)范村級審批程序。
1.“一般程序”指:支出票據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村支部書記審核,交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審核并加蓋其公章、村委會主任審批后報賬。
2.單筆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支出,按“一般程序”審批報賬。
3.單筆1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支出,須經村支兩委研究同意后,按“一般程序”審批報賬。
4.單筆50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決議后,提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議記錄及審議決議意見,按“一般程序”審批報賬。
(四)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對村級支出報賬復核程序。鄉(xiāng)(鎮(zhèn))應遵循突出村級財務主體、加強村級項目監(jiān)管、簡化程序、方便辦事的原則,設置村級支出報賬復核程序,村級報賬員須將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整理規(guī)范,填寫《汝城縣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審核表》,按照規(guī)定辦理報賬復核事宜。村級支出經復核通過后,村賬會計應及時辦理支付。
(五)規(guī)范結算方式。一次結算金額達到1000元的須采取銀行結算方式支付,資金直達供應商、工程承包商、勞務人員等;工程項目建設按工程進度、合同約定進行撥付,驗收結算前撥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70%;驗收結算付款可預留一定比例的質量保證金(縣及縣以上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六)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格執(zhí)行“村集體招待費為零”制度。村級會議確需用餐的,須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作依據,并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冊、會議記錄等資料,以會議費報賬。餐費標準控制在20元/人·餐以內。
(七)嚴格控制補貼和獎勵的發(fā)放。享受村干部報酬(含村干部工作績效考核獎勵報酬)的村干部,不得發(fā)放誤工補貼。村集體年終可根據村干部發(fā)展村集體經濟績效情況、群眾測評滿意率等發(fā)放村干部發(fā)展集體經濟績效獎,績效獎勵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400元/人·月,具體標準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村干部發(fā)展集體經濟績效獎勵資金來源應為村級組織通過發(fā)展物業(yè)經濟、服務經濟、資源經濟等方式,因地制宜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所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不得擠占項目資金發(fā)放,嚴禁掛往來進行支付。
未享受村干部報酬的其他村組干部、黨員、代表、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等,按實際誤工出勤天數補貼(黨員參加“三會一課”除外),補貼標準控制在50元/天以內,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從村級公用經費中列支。
(八)村組干部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必須憑上級會議、培訓通知,事先向駐村領導請示。報賬要求和標準可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參照縣、鄉(xiāng)干部下鄉(xiāng)標準執(zhí)行。
(九)嚴格執(zhí)行村級公費報刊訂閱“限額制”,具體數額以上級減負部門政策規(guī)定為準。
(十)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應拒絕報銷下列支出憑證:
1.審批手續(xù)不齊全的;
2.原始憑證要素不齊全的;
3.違規(guī)公款吃喝、煙酒開支、公款送禮、公款娛樂消費活動等違反黨風廉潔建設規(guī)定的;
4.從財務事項發(fā)生之日起到報賬之日止,時間跨度一年以上的非生產性支出;
5.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而不索取,改用白條報銷的。
第十一條 嚴格規(guī)范征地拆遷補償款管理。鄉(xiāng)(鎮(zhèn))要加強征地拆遷管理,指導村組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案,并經村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須及時撥付征地拆遷補償款,屬于村集體部分應撥付到“村賬鄉(xiāng)代理”專戶,屬于農戶個人部分應直接撥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嚴格實行村集體資金統(tǒng)一管理。村級自有資金、上級撥付資金均應納入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核算。駐村工作隊不得賬外設賬,駐村工作支出按縣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清查公示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資產、資源的清查、核實、登記工作,經公開公示程序確認后,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備案。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資源、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并按“一年度一清理一公開”的原則,年終將集體資產、資源增減變動情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一)健全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yè)基礎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須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須及時核銷。
(二)完善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園地、四荒地、灘涂、水面等集體資源,須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須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fā)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十四條 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公開交易。
(一)執(zhí)行民主決策程序。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資產、資源的發(fā)包、租賃、購置、出售、處置等事項,要嚴格按“四議兩公開”制度執(zhí)行,嚴禁暗箱操作。
(二)實行分級公開交易。單項標的額0.5萬元(不含0.5萬元)以下的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不含工程建設項目發(fā)包)由村集體采取公開協(xié)商方式辦理;單項標的額0.5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交易:單項標的額0.5萬元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交易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執(zhí)行;單項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資源交易按縣相關職能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簡易程序:⑴明確招標項目、范圍、方式,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⑵在縣內媒體(標的額10萬元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和村組人員集中的地方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⑶受理報名,發(fā)放招標資料。⑷組織投標活動,宣布交易規(guī)則,對招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現場開標確定中標人。⑸公示、發(fā)布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6)簽訂書面合同。
(三)簽訂經濟合同。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資產、資源的發(fā)包、租賃、購置、出售等事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交易公示期滿后簽訂經濟合同,并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和農經站備案。村集體資產、資源發(fā)包和租賃簽訂合同達3年以上的,不能一次性收取超過3年的年承包金或租賃費,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程序。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紀委、農經站負責對集中交易工作進行監(jiān)督;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交易工作的資金監(jiān)管、賬務處理。村集體負責交易工作的事前民主商議、申報、交易的組織。對于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交易的事項,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不得確認備案和報賬,如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合同作廢。
第四章 工程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標的額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須向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備案,按“四自兩會三公開”(即:自選、自建、自管、自用,村委會、理事會,項目選擇公開、理事會選舉公開、工程建成后財務公開)建管模式實施;標的額為10萬(不含1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實施,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汝城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汝政發(fā)〔2017〕2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驗收、結算,編制工程項目決算報告。工程項目結算須開具正式發(fā)票,提供相關附件(附件須包含項目施工合同、工程項目預算書、財政投資評審報告、竣工驗收單、工程決算表等材料),經駐村干部、駐村領導、鄉(xiāng)(鎮(zhèn))分管項目領導審核后方可結算報賬。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建立檔案室,實行分村、分類管理財務檔案。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村集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審核,按要求將每年度所有總賬、明細賬打印裝訂成冊,整理立卷,做好電子備份,歸檔妥善保管;村集體經濟組織須按照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要求對財務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工程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后,須將議事程序的有關會議記錄、招標公告、項目公開公示資料、投標保證金憑證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工程項目預算書、竣工驗收單、財政投資評審報告、工程決算表、審計結論等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存,并報鄉(xiāng)(鎮(zhèn))農經部門備案存檔一份。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執(zhí)行,由村支兩委集體研究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計劃和村級財務年度收支計劃;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發(fā)展村集體經濟績效獎的人員及補貼獎勵標準,會議餐費范圍及開支標準,出差交通補助、伙食補助標準等;
(三)本村公益事業(yè)的興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征收、征用、出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投資預(概)算、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方案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方案;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經濟事項。
除發(fā)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yè)、財產、物業(yè)、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資”管理監(jiān)督機構,換屆與村委會換屆同步進行,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一定的威望和影響力,熱愛集體,公道正派,遵紀守法,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文化水平較高,有一定議事能力。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應包含具有財會知識的人員。村支“兩委”成員配偶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否決不合理開支,監(jiān)督村級財務活動,重點對財務收支計劃的執(zhí)行、年終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訂、干部報酬的確定、承包合同的簽定與履行、收支憑證等進行審查,并根據職責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任何人不得妨礙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行使上述職責。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簽字痕跡,須在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和農經站備案,以防仿簽、代簽。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按月(季)民主理財。每月當期發(fā)生的業(yè)務事項,必須當期出據入賬,因特殊情況無法出據入賬的,報賬員應在本期理財中向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說明情況并登記。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組織民主理財時,對合理合規(guī)的開支應實事求是地作出結論,對審核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并監(jiān)督糾正;如發(fā)現重大經濟問題須及時向駐村干部、駐村領導、鄉(xiāng)(鎮(zhèn))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和農經站報告。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zhí)行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依托“互聯網+監(jiān)督”農村財務管理平臺和固定村務公開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村級財務。一般財務事項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定期公開內容應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各項收入支出、資產資源、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其中涉及誤工補貼、績效獎、會議餐費、建設項目發(fā)包、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與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府補助資金、上級撥付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優(yōu)撫、福利及救濟扶貧款等財務項目,應逐項逐筆公布。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審核,經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簽字、加蓋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印章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布,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公開、假公開、不及時公開等問題。公布的材料必須妥善保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五條 村務公開欄旁應設置意見箱,標示鄉(xiāng)(鎮(zhèn))紀委、農經站舉報電話,及時收集村民意見,接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對公布的財務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詢問或者提出意見,也可以通過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解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0天內作出解答。
第七章 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的審計工作,實行“一年一審一公布”: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二)會計資料的完整、真實、規(guī)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補償費等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債權、債務情況;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建設工程的預算和決算;
(七)政府部門撥付涉農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情況;
(八)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的使用情況;
(九)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縣農經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具體工作,每年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財務審計,按要求對離任村干部開展任期審計??h審計部門、農經部門負責審計業(yè)務指導和工作督查。
第二十八條 縣農經部門每年根據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審計事項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以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基本程序:
(一)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
(二)組建專門審計組,發(fā)放審計通知書,張貼審計公告;
(三)審計組到村組調查核實情況;
(四)審計組編制審計報告;
(五)審計征求意見;
(六)作出審計結論或決定并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zhí)行,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布;
(七)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可向上級申請復審,上級要及時作出復審結論或決定;
(八)督促審計結論和決定執(zhí)行到位;
(九)進行工作總結,歸檔整理審計資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縣、鄉(xiāng)(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村干部廉政教育,建立警示誡勉談話機制,對農村“三資”管理中具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警示談話;加強“三資”案件查辦工作,對違反“三資”管理制度的干部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認真、不及時、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使農村集體“三資”遭受損失,加重集體和村民負擔的;
(二)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因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規(guī)定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
(四)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fā)包、租賃、出售、轉讓,大額資產的購置、拍賣、轉讓,農村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未執(zhí)行“四議兩公開”操作程序、未實行集中交易或未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的;
(五)發(fā)生侵占、挪用、平調、截留、損壞、揮霍農村集體“三資”現象的;
(六)在處置農村集體“三資”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yōu)親厚友,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使集體“三資”嚴重流失的;
(七)不按規(guī)定使用規(guī)范票據收款或收款不開票的;
(八)不按規(guī)定取消銀行結算賬戶,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
(九)不按規(guī)定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的;
(十)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抗拒、逃避監(jiān)督檢查的;
(十一)偽造、篡改、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眾利益的;
(十二)審計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違紀違法問題應當發(fā)現而沒有發(fā)現的,或發(fā)現后不處理、不報告、不移送的;
(十三)克扣、擠占、挪用各級財政及有關部門下撥給村級的轉移支付資金和各類專項經費的;
(十四)其它嚴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的集體“三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縣財政局、縣農經站(縣農民負擔監(jiān)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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