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是物權的一種,在我國農村的土地都是屬于集體土地,農戶通過承包的方式從發(fā)包方處得到土地的使用權,并沒有獲得土地的擁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時間限制的,一旦超過了存在的期限,如果不能延長,則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消失,發(fā)包方會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收回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土地承包權存在的基礎上進行流轉的,因此,流轉也必然會有期限,而且該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根據(jù)我國關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經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進行流轉的時候,所簽訂的期限就不得超過20年。流轉期限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0年期限是對于耕地來說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則會更長,30年至70年。不論是什么性質的土地流轉,流轉的期限都不得超過剩余的承包期限。
法律依據(jù):
《物權法》第126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第12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