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府網站
根據(jù)對全國30個省、區(qū)、市(不含西藏,下同)農村經營管理情況統(tǒng)計年報數(shù)據(jù)匯總,2011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管理情況如下:
一、農村耕地承包情況
統(tǒng)計顯示,農村土地承包后續(xù)完善工作繼續(xù)推進,承包合同與承包經營權證書到戶率略有提高。截至2011年底,全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面積12.77億畝,比2010年增長0.25%;家庭承包經營農戶2.288億戶,比2010年增長0.14%。簽訂家庭承包合同和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別為2.22億份和2.08億份,分別比2010增長0.28%和0.38%;占家庭承包農戶的比重分別為96.9%和91.0%,均比2010年提高0.2個百分點。村集體經濟組織機動地面積為2393.9萬畝,比2010年減少3.1%。
二、家庭承包耕地流轉情況
一是流轉面積繼續(xù)保持較快增長。截至2011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達到2.28億畝,比2010年底增長22.1%;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17.8%,比2010年提高3.1個百分點。分省看,耕地流轉面積占耕地承包面積比重較大的前10個?。ㄊ校┓謩e是:上海58.2%、北京46.2%、江蘇41.2%、浙江40.3%、重慶38.2%、黑龍江30.5%、廣東25.8%、湖南23.6%、河南20.6%、福建19.3%。流轉面積比上年增長幅度較大的10個省(區(qū))分別是:甘肅88.3%、河南50.9%、山西49.5%、河北45.8%、寧夏41.4%、遼寧39.3%、湖北35.2%、貴州29.6%、山東27.4%、安徽26.8%。
二是互換和出租面積增長較快。耕地流轉形式仍以轉包和出租為主,轉包、出租、互換、股份合作、轉讓流轉的比重分別為51.1%、27.1%、6.4%、5.6%和4.4%;另有5.5%的耕地通過臨時代耕等其他方式流轉,比2010年下降0.4個百分點。以互換和出租方式流轉的耕地面積比2010年分別增長了52.5%和25.4%。
三是農戶間流轉的比重繼續(xù)下降。在全部流轉耕地中,流轉入農戶的占67.2%,比2010年降低1.6個百分點;流轉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占13.4%,比2010年上升1.5個百分點;流轉入企業(yè)的占8.4%,比2010年上升0.36個百分點;流轉入其它主體的占10.6%,比2010年降低0.3個百分點。分省看,流轉入合作社面積占流轉總面積比重較大的省份依次是:青海33.4%、江蘇28.9%、上海28.3%、湖南19.6%、安徽18.6%、貴州16.4%、山東16.3%、山西16.3%、浙江15.4%、重慶14.1%。
四是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提高。截至2011年底,全國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達3877多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數(shù)的16.9%,比2010年上升2.4個百分點;簽訂流轉合同2520.8萬份,涉及流轉耕地面積為1.39億畝,分別比2010年增長24.9%和31.5%;簽訂流轉合同的占流轉總面積的61.1%,比2010年增加4.7個百分點。流轉合同簽訂率前10位省份依次是:上海94.5%、青海80.6%、新疆77.7%、江蘇76.8%、北京76.6%、云南73.4%、吉林71.5%、浙江70.2%、重慶69.8%、廣東68.6%。
五是流轉耕地用于種植糧食作物的比重繼續(xù)下降。農戶流轉出的承包耕地中,用于種植糧食作物面積為1.25億畝,占流轉總面積的54.7%,比2010年降低0.4個百分點。分省看,流轉出耕地用于種植糧食作物的比重較高的省份是:黑龍江85.8%、吉林81.5%、安徽69.5%、內蒙古68.0%、河南62.7%、江西62.4%、湖北58.5%、寧夏56.3%、湖南53.5%、山西50.1%。
三、仲裁機構隊伍及糾紛調處情況
(一)仲裁機構隊伍情況
截止2011年底,30個省、區(qū)、市共成立仲裁委員會1848個,比2010年底增長31.5%;其中縣級設立仲裁委員會1608個,比2010年底增長17.5%,占全國縣級單位的57.8%。仲裁委員會成員數(shù)為19774人,比2010年底增長19.6%。聘任仲裁員11853人,比2010年底增長4.7%。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共有7770人,比2010年底增長16%,其中專職人員3365人,比2010年底增長10.2%。
(二)糾紛調處情況
截止2011年底,30個省、區(qū)、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21.9萬件,比2010年減少1.6%。
一是受理糾紛中流轉糾紛比重上升。受理糾紛中涉及土地承包的糾紛有13.81萬件,占糾紛總量的63.0%,比2010年降低1.2個百分點;土地流轉糾紛6.77萬件,占糾紛總量的30.9%,比2010年上升2個百分點。
二是流轉糾紛中農戶與村組集體之間的糾紛減少。流轉糾紛中,農戶之間的糾紛有5.03萬件,比2010年增加5.3%,占流轉糾紛的74.3%,比2010年增加0.1個百分點;農戶與村組集體之間的糾紛0.96萬件,比2010年減少3.6%,占流轉糾紛的14.2%,比2010年減少1.2個百分點;農戶與其他主體間發(fā)生的流轉糾紛0.78萬件,比2010年增長16.4%,占流轉糾紛的11.5%,比2010年上升1.1個百分點。
三是糾紛調處方式仍以調解為主。在已調處糾紛中,以調解方式調處的17.7萬件,占調處糾紛總數(shù)的92.4%,比2010年降低1個百分點;仲裁糾紛1.46萬件,占7.6%,比2009年提高1個百分點。在調解糾紛中,由村民委員會調解10.48萬件,占調解糾紛數(shù)的59%;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7.27萬件,占41%。在仲裁糾紛中,有9778件也是通過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處理的,占仲裁糾紛總數(shù)的67.1%。








